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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王律师:
我于2019年7月12号在泗阳县人民医院进行外伤缝合手术,当时拍片显示创伤内有异物,并建议清除,但当时外科医生并没进行清除就直接缝针了,在此期间我膀子一直无法做体力活,稍有运动便会疼痛,直至今年6月20号我到另一家医院重新检查发现有明显的异物残留在创伤内部。并于当日做二次手术取出残留物。
请问有县人民医院是该对他的行为造成我的肢体伤害做相应的赔偿呢?该如何赔偿?
谢谢
徐军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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