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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8年12月在佛山市禅城区转让了一个铺位,约定总共转让费12万元,由于铺位还有6-7个月租期,于是约定受让方先先给10万,在协助签订2019-2021年的续租合同后,受让方再将转让费余款2万元支付给我,但由于2019年续租时,出租方给出的条件是续签1年不涨租金,第二年再看情况定租金,续签两年第二年要涨租金也就是2019年6月-2020年5月不涨租,2020年6月-2021年5月按租金递增10%,最终协助完受让到签订了续期租赁合同为2019年6月-2020年6月的租赁合同,然后受让方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自行撤场退出,且不愿意按协议支付转让费余款2万元,理由是未按照协议给她签订2019年6月-2021年6月的租赁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追索余款?且我方的胜诉率及追回余款的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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