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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刑事辩护1个月前

请问刑事判决书上显示经审理查明某某等人均在逃的,是不是证明有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追吗?

查看刘玉尊律师的回答

刘玉尊律师 山东-烟台 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

  •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它们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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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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