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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暮

上海-长宁区综合1个月前

2019年家里动迁,户籍人口为3人,分别是我应自强(户主) 同住人应作林(父亲) 同住人应懿(儿子)。产权证登记为我和父亲及母亲(亡)。几个早已出嫁的姐姐买通动迁公司人员,要求成为动迁利益人,我和父亲告知动迁公司,家里有遗嘱,希望他们依法依规动迁。然后动迁公司以遗嘱无法确定为由,要求我们书写承诺书才能不将三人列为动迁对象,我们按要求书写了承诺,并和动迁公司签订了协议。然后动迁公司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添加了三个姐姐的签名,并强行要求我们补偿她们,不同意就不给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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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临军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

  • 你的这个问题是其实是一个在私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人在房屋征收时已经死亡,那么就产生一个继承人,需不需要在产权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问题。按照现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些继承人不在这个征收协议上签字,那么就会造成一个,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那就是首先是一个行政补偿协议效力的行政诉讼,需要确定在没有继承人签字的情况下,这个的征收协议是不是有效,所以这个动迁公司为了避免这个矛盾,避免将来产生问题,一定是会要求要他们签字的,那你的问题要区分这个动迁协议现在是不是已经生效了,还是可以再更改,那么这个采取的方式是不同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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