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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依法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商业,类型出让,使用年限五十年。现在土地局跟我说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十三条,把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且再次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土地局需不需要单独签订一份收回协议?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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