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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恋爱时商量着共同买房,由于当时我名下有房,正在还贷,若以我的名义购买,成本较大,所以用对方个人名义购买,首付款是她付的,产证也在婚前登记在她名下。婚后,我将一半以上的房款进行提前还贷后,后由于贷款未还清,我的名字还是无法加到产证上,所以我们将房屋约定为共有财产,并将双方的出资项目和金额进行罗列。现在要离婚进行分割,对方主张这是其个人财产。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属于夫妻财产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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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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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1997年毕业于新疆政法学院,法学本科,新疆恒秉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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