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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除约定工资报酬金额外,还约定每年按盈利的百分之一支付给管理人员,请问按公司盈利的百分之一支付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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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潇律师,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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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崇龙律师执业十余年期间,带领团队,服务过许多家市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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