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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二任老婆用我们婚后的共同财产去偿还她和前夫在婚内的房贷有道理吗(他与前夫在婚期间2013年由女方首付八万买的房子,2014年离婚了 房本只有我现在老婆的名字,也是她做的贷款,离婚协议写的是女方有使用权和居住权,没有买卖权,应该是留给他们儿子结婚用,她前夫发信息给她说如果她带男人会儿子的房子里那就是死人的事,恐吓威胁),请律师给予分析一下她这样还房贷对我来说是否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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