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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月17日入职公司,并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疫情原因四月底公司因订单量减少,公司为缩减开销,安排公司30%的管理人员放假休息,仅支付基本工资,时间从五月一日起执行。我也在安排休息的30%管理人员名单里面。按劳动合同,我到5月17日试用期满 应该要转正的,谁知到月底的时候,部门文员确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原因是,试用期不合格。且没有任何的补偿,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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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在国企及民企500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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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可乐律师,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进入律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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