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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1月19日,王某平与王某芬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王某芬受伤,车辆受损。具体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经鉴定:王某芬构成拾级伤残;经评估:其三轮车修复需要支出(损失)¥: 1530.00元。
经核实:王某平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
一审判决于2020年5月9日送达,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王某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08360元,商业险部分根据责任划分承担32340.00元;王某平承担诉讼费3114元,鉴定费2000元。判决收到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发现王某芬构成伤残部分为旧伤,并从寿光市人民医院调取了旧伤的病历。
今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计划提出上诉,请作为其代理人书写民事上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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