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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人去逝以后,生前所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利益是否可界定为遗产?前提是老人的户自今独立,土地自今未被集体收回或调整另行发包,但扶养人在老人生前无人扶养时,舅家人和户长受老人委托立有口头遗增扶养协议:老人与扶养人合家共同生活,财产归扶养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扶养人全权经营。但老人去逝后的土地被征费用其他众兄弟要分割,并带领众侄子将扶养人痛打致使扶养人住院花费五千多元,对扶养人的身体及尊严造成极大的伤害,派出所对打人的众侄子每人罚款二百元,给扶养人认定为互欧裁诀了警告,但其他众兄弟仍然要分割老人的土地被征费,己经三年了扶养人还是拿不到自己的和老人的征地费,到底怎么解决请您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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