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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签订合同,我公司在第一次拨付进度工程款时甲方要求前去拨款人员在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必须约定工期。如超出工期一月赔偿1万元,为了拨款顺利。办事人员就签了并且盖了项目章。在后面工程中双方只字未提。由于该项目基础建设没做好(水电、道路未开通)且相关施工手续没办理完善。我公司就认为反正项目完成水电不通也使用不了就超出了补充协议的工期。现在结算甲方拿出补充协议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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