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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2月28日,A向农村信用社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并由A的亲戚B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两年。借期届满后,A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仅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款至2018年12月31日止。农村信用社向A、B催款未果,遂于2019年3月17日提起诉讼:要求A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B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最初B对该借款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结果又当如何?
关键点
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分析
韩继强律师 吉林-延边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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