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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您好,我买的期房,房子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银行同意开发商买房子,我全款买房子,并网签后,开发商是不是应该解除抵押,不解除抵押是不是犯法,我可以去哪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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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波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

  •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出售该类房产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的关于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所以,如果银行同意开发商卖房子,并告知受让人关于抵押的情况,则转让行为有效。

    如果开发商没有告知您关于抵押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已抵押的说明,您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开发商隐瞒所售房屋抵押事实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提出撤销该合同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其可以认定为欺诈或违约情形,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索赔,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开发商没有告知您房产已抵押,符合该条款第(二)项之情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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