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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是在疫情重灾区武汉,我是2019年4月入职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2份合同都在公司手上,没有缴纳社保,工资是以现金形势发放,疫情爆发后,2020年4月9日公司部分人复工,4月25左右,公司陆续私下通知员工另寻出路(意思是说公司可能要倒闭了)。没有明确说裁员或者辞退(公司不愿意给劳动合同,也不书面确认是否辞退或裁员),并且年前也就是2020年1月份工资到目前也只是发放了部分,没有全额发放。期间我们多次催促,公司一直未正面回复。现在公司提出2个方案:1:继续回去上班,工资为原工资50%。
2:签订自愿离职协议,2020年2、3、4月份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请问公司这样是否合理?我们要申请仲裁应该提哪样的诉求?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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