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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被告人属于强奸罪,家庭条件不好,三个孩子,最大一个十岁,最小一个六岁,老婆已经死亡,被告人脚痛风,双脚痛风极为严重,这种是否能达到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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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1]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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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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