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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校辞职去了企业,当时和学校只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规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金,而且违约金规定的是在某个年限中按照年薪的百分之几十*实际工作年数来计算的,学校和教育局都已经同意辞职并且给了批复,两年之后想转档案,教育局因未交违约金不让提档案,这个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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