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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纠纷1个月前

我兄长先我母亲去世,按说他儿子可以代位继承,但他儿子(我侄子)又不幸去世,那么我大嫂能否继承我侄子应该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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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林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

  •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父母继承儿子遗产是会按照继承者的数量来进行分配,由于都是至亲,具体遗产分配可以继承者之间来好好的协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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