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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被告,原告相互构结捏造事实。被告历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向法院庭前笔录递交应诉,被告向原告出示证据不勿合,而院支持原告请加害第三人,第三人称是被告担保人,第二被参加应诉全部过程,而院执行了第二被告。而在院方归档中存放一份假证据,第二被告要求司法鉴定院方不支持检方还告知第二被告证据不足。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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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各类合同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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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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