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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债权债务1个月前

法院发出了执行终结书是否说明这一案子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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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倩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 是的,结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是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时效期内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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