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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16年五月三日在房产中介公司,与一卖房人签订购房预约合同一份,以四十三万元全款购买售房人大产权房屋一套。售房人是首套,但一手房证并未办理下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共同约定,待房证办理完后两年过户。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房款总数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在公证处公证。本人并与此时取得了该房屋的实际居住权。但在过了一年之后,由于实际市场房价上涨了近一倍。卖方反悔了,清问本人是否能在维权中除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可不可以要求其实际给本人以后购房带来的差额。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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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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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辉律师,法学研究生学历优秀党员律师,公益普法律师。执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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