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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婚姻家庭1个月前

我是广西岑溪市糯垌镇有一块农村的,有一个以二佰及我父亲的户名共用的集体土地证,我二佰已去世,二娘还在,我父亲及母亲也去世了。我父享的户口只在亚姪的户口部,我(儿子)另一个户口部的,请问专业律师这样的土地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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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海周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

  • 首先要明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存在自然人继承。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发包、承包的,承包期内本承包户的某个成员去世,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因此而减少承包亩数。若是你的户口不在该承包户的户口簿里,则你没有经营管理该户所承包的土地的权利。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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