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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场租了间商铺,合同签3年。房租年交,一个月房租做押金。经营了一年因为经营不善顾不想继续租赁,房租到期前和商场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且同意押金不退,商场说可以,做到一年合同到期为止,东西可以自主转让。一个月后我合同到期,商场对商铺断水断电,结束经营(东西未搬),押金也给了他们,我以为和商场合作就此结束。我贴出去转让信息到现在已经4个月,商场没有给我发任何清铺通知,赔付通知,商场也没有做任何的重新招租的行为,就把铺子空在那里,我以为他们没有租出去,事实也是商场空了很多铺子。这两天客户联系说希望转我铺子,见面谈好后敲定转让。新客户签合同时商场突然发律师函要求我补从停业到现在的房租,请问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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