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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个企业以集资建房的形式,收取预交房屋名额报名费,然后在两个月内没有出台任何建房的相关文件 方案 规划图。把收取的报名费用另作他用。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是否违法了?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谢谢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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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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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职业多年,专业领域涉及民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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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案件(商务谈判、双方调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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