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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A4纸打印的,无公司盖章和签字,通知单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请于2020年4月16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我提出造成什么重大损害,公司总经理回复说我去劳动局,他会提供证据的。
请问1:无公司盖章或无签字是否有效,
2.公司单方面很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按劳动法赔偿吗?
3.我通过正常手续进入公司上班,快一年时间,试用期6个月,也顺利转正了,期间无任何工作失误,也没有造成损失和不好影响,我可以保证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这样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怎样规定赔偿的。
以上请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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