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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二手房给对方,已于三个月前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但对方只是在近期与银行办理贷款面签后才将首付款缴纳至资金监管账户,虽然对方贷款已获批且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我想以“对方延迟缴纳首付款”为由,不再将房屋卖给对方,且赔偿我因期间房价上涨所受损失。 我该怎样做?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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