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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二手房给对方,已于三个月前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但对方只是在近期与银行办理贷款面签后才将首付款缴纳至资金监管账户,虽然对方贷款已获批且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我想以“对方延迟缴纳首付款”为由,不再将房屋卖给对方,且赔偿我因期间房价上涨所受损失。 我该怎样做?谢谢您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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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从业以来,代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代理被侵权人诉百度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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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大学期间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实习,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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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受聘政府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法律知识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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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杰文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毕业后曾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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