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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08年6月我妈妈找人借了2万块钱,承诺月息3分年底还清,7月的时候对方以正好用砖为由要求拉砖抵款,我妈同意了,7-9月先后22次指使其手下车手和收料员拉走共2万多的砖,每次收料员都有签字凭证,我妈还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600元,但是当时因为分了很多次拉的砖,借条并没有收回。09年对方却将我妈告上法庭说没有还钱。因为收砖凭证是收料员签字并不是对方本人,对方狡辩说这是车手私用,跟他没关系。14年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定我家偿还本金加利息。我妈不服,上诉,二审判决也因证据不足驳回维持原判,但是说并不能拍出对方用我们家的砖了,建议收集证据另案调查。至此,我们还能怎么办呢,还能做什么?另外因为法院原因09年起诉14年才开庭审判,这几年间的利息也要我们承担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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