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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婚姻家庭1个月前

我在哺乳期内想和我老公离婚 ,请问娃的抚养权能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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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妤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生活环境,工作性质,或者母亲违法犯罪。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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