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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购买合同写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期限为20年,期满后免费赠送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所购房屋得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合同中也明确提到“车位属“人防”性质”。而且合同中有明显错误,把小区名字写错了。是否可以认定为废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臧晓芳律师 天津-河北区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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