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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八月买的期房,原定2020年三月末交房,但因为种种原因开发商在这期间一直也没怎么干活,2019年九月售楼员打电话说房子预计得晚交付两年半,我问为什么那么晚,回答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冬天也不能施工等等原因,赔付标准为日万一,没有上限。前天通知我去售楼处签了赔偿协议赔偿日期从2020.4.1开始计算,晚上又发了个政府文件说是延期两个月赔偿,我看了文件,文件是说确实受疫情影响可以,但我认为他的停工跟疫情没有关系,因为疫情之前就一直停工,他们只是借着这个文件想要逃避责任,我不同意他们的赔偿条件,他们也不做任何解释,也拿不出受疫情影响的证据,更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因为不可抗力在六十日内告知业主,就单方面的坚持他的标准,我想问问他凭什么,我现在应该怎样维护我得权益?这两个月开发商是否应该免于违约责任?另外日万一的标准是否过低,是否还有提升空间?期待你的解答,谢谢!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