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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张三两人一起合伙开的公司,公司已经经营半年,协议我出资20万占股比15%,张三出资50万占股85%,协议里面没有拟订亏损分配比,现在公司共计亏损30多万,成立公司之初我将20万转入了他个人账号,协议约定每月由财务每月提供报表,所有收支分开登记由财务记账,但是朋友作为法人代表在半年时间一直掌管财务记账事务,半年才出具一次报表,而且报表账目部分没有票据,期间我作为监事合伙人身份也没怎么督促每月提供报表。协议约定公司资金由指定账户统一收支,但是半年了张三没有向公司提供指定账户,更别说公司资金进入指定账户,张三只是承诺公司只要用钱他负责拿出,直到公共资金70万拿完为止,公司经营的进账也没进入指定账户,这种能不能说明张三违约违法呢?我现在提出退伙是不是属于擅自退伙呢?退伙清算亏损分配应该怎么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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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创始合伙人,在婚姻家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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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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