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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股权纠纷1个月前

¥30.00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股权架构的合法性相关问题。假设三层架构,团队激励占15%,合伙人33%,创始人52%。然后团队激励的投票权归创始人所有,这样是否能在法律上行得通?如果行得通,是否创始人就相当于拥有了67%的绝对控股呢?那么这样的形式下,如果后续有资本介入持股,股份稀释后,是否还能拥有绝对控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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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亮宇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 你需要区分控股权跟控制权,像你提到的这样的情况,他其实跟控股没有必然的关系,而是跟控制权有关系。团队把投票权授权给创始人,这个没问题,类似的操作在京东也有,不过京东的就比较复杂。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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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萍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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