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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股权架构的合法性相关问题。假设三层架构,团队激励占15%,合伙人33%,创始人52%。然后团队激励的投票权归创始人所有,这样是否能在法律上行得通?如果行得通,是否创始人就相当于拥有了67%的绝对控股呢?那么这样的形式下,如果后续有资本介入持股,股份稀释后,是否还能拥有绝对控股呢。
范亮宇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胡萍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胡陈律师 浙江-宁波 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戴芬芳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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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彪,高等四级法官,从事法律服务四十多年,擅长各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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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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