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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股权架构的合法性相关问题。假设三层架构,团队激励占15%,合伙人33%,创始人52%。然后团队激励的投票权归创始人所有,这样是否能在法律上行得通?如果行得通,是否创始人就相当于拥有了67%的绝对控股呢?那么这样的形式下,如果后续有资本介入持股,股份稀释后,是否还能拥有绝对控股呢。
范亮宇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胡萍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胡陈律师 浙江-宁波 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戴芬芳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十五年,法学理论知识深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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熠诉讼法律服务,拥有多板块律师团队,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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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坚持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工作原则,以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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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马林华,彝族,沙马曲比家族。211法学研究生,法学本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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