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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在一年前签订一份幼儿园转让协议,并将自家房产进行出租幼儿园办园使用。由于种种原因现双方无法继续该协议,原本约定的转让金12.5万只支付了不到六万。纠纷一是合同中出现了两个转让金缴纳截止时间,一个2020.4.10另一个2020.7.10。合同中还有三年的租房协议,现如今已经1月-3月的房租未缴纳,也未解除租房协议,我是否有权扣留对方在我方房屋内的物品并不允许对方再进入我的房屋直至纠纷解除?。纠纷二是在协议中有一辆按揭购买的校车,合同中注明自协议生效起由对方负责供款,如果因为对方供款不及时导致车被公司强制回收产生的后果是否应由对方负责?强制回收后车被拍卖剩余的钱是否归我方所有?公司将车强制回收而产生的6000元拖车费用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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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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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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