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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难纠纷、以前帮助朋友借款,1月份借一笔,签了借款合同,我给债权人写了承诺,xxx从xxc借款有任何损失,有我偿还,日期1月!2月又借一笔,我同样写了xxx从xxx借款,有任何损失,由我负责全部!日期2月!3月又借一笔,我没写承诺,目前都还不上了,前两笔我有责任,第三笔有责任吗?毕竟承诺没注明承诺哪一笔,只是日期对应前两次,法律上怎么说?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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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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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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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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