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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难纠纷、以前帮助朋友借款,1月份借一笔,签了借款合同,我给债权人写了承诺,xxx从xxc借款有任何损失,有我偿还,日期1月!2月又借一笔,我同样写了xxx从xxx借款,有任何损失,由我负责全部!日期2月!3月又借一笔,我没写承诺,目前都还不上了,前两笔我有责任,第三笔有责任吗?毕竟承诺没注明承诺哪一笔,只是日期对应前两次,法律上怎么说?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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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现执业于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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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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