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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的爸爸在一家饭店打工,饭店为招工,鼓励员工介绍人员上班,有介绍费这项制度。我爸爸于2年多前介绍了一人前往该饭店打工,两人共同到饭店办公室办理了相关手续,由饭店当时管理人员确认后,并从被介绍人上班满一个月后支付介绍费,为100元/月。 去年年底,饭店店长找到我爸爸,说被介绍人反映是其主动找工,并非被介绍,当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提供书面说明,且当事店长已更换,目前的店长只认定被介绍人一面之词,认定我爸爸之错,在他辞职时作出扣罚五天休息并扣500元工资的决定(由店长手写)并要求我爸爸签名同意,请问这样合理吗?是否被认定为介绍人,由饭店规定,饭店管理人员确定,我爸爸是否需要什么证明?我们是否能要求公司作出调查并给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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