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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9年12月份被江阴利港的一家餐饮店老板从常州挖到她家店里的一个管理,当时谈好的工资是6000块一个月。当时去了她的店在装修。也就是12月份是在等待她开业。后来她说12月份所有员工的工资都是按照一半来算,也就是我有3000。当时还谈了我从常州过去的损失她补给我3000块。期间老板一共给了我9500块的预支工资。2020年一月上旬她的店开业,直到一月二十八号当天因为疫情原因店里关门不营业的。然后中间她一直说让大家在家等待复工,具体时间她也没说,后来说三月四五号可以复工,我就在二月下旬初去了江阴。我是租的房子。自己吃喝。在哪里等了一个月,也就是在三月二十七八号的时候问老板要生活费,她才说她没有钱,而且还说疫情原因大家都没办法工作,她也没有让我等着复工,她说你要是有其他的工作你可以先去做,赚点生活费。她说我在店里总共就做了20多天她给了我9500块。她的意思就是等待复工的这段时间是没有钱的。我因为没有生活费了我就回老家了。到了四月二号早上,我看到老板把我从工作群移除,她也并没有和我谈及过关于我她答应补给我的3000的损失和我等待复工这段时间的损失。 所以烦请律师先生帮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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