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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一对夫妻2003年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判340元抚养费每月,由于抚养费太少男方又到外省工作去了,所以孩子十几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都是女方承担,请问现在还能不能向南方追加前十几年的抚养费?怎么操作呢?是由孩子起诉,还是孩子监护人起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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