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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婚姻家庭1个月前

请问律师:一对夫妻2003年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判340元抚养费每月,由于抚养费太少男方又到外省工作去了,所以孩子十几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都是女方承担,请问现在还能不能向南方追加前十几年的抚养费?怎么操作呢?是由孩子起诉,还是孩子监护人起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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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城律师 福建-宁德 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以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随着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原来协议约定的生活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担费用的数额进行必要的变更。 因此,可以向男方追加抚养费。
    你所说的情况,在2003年离婚时,孩子给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会340元抚养费等内容,是法院判决的。所以,现在要求对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则应以子女作为原告(当事人)。但不知子女多少岁了,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则由你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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