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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婚姻家庭1个月前

老年人,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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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运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

  • 老年人未婚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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