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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1.我们家有1男两女三个个孩子。我们家1980年分到一套套三房,是我父亲单位分房所得。我母亲1987年去世,我父亲1988年再婚。继母有2个孩子。母亲去世后,遗产没有分割继承。90年代我父亲用工龄买下了房子,但是我们3个姊妹拿的钱。继母的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4年卖掉又加钱重新买了一套房子给儿子。我父亲立了一个遗嘱如下文:
《遗嘱
遗嘱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现居住地,XXXXX路1号XXX户。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
1. 我自愿将我名下位于XXXXX路1号XXX户的房产属于我的份额(包括我原配妻子XXX去世后留下房产属于我的份额)遗留给我的3个子女,XX,XX,XX由他们平分,并归他(她)们个人所有。
2. (说明:XXXXX路1号XXX户的房产系由XX,XX,XX 3人出全资,用我的工龄优惠政策购买的产权,房产证房主姓名是我。)
立遗嘱人:
年月日 20xxxx》
请问这个遗嘱合规吗?如果哪里不合适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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