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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私企)一高层管理人员,被放长假于家中,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
背景:该员工在该企业上班六年,一直从事管理工作,从中层管理每年一个台阶做到副总。两年前企业易主,仍从事副总工作。春节过后,3月1日起其他所有管理人员和部分前期员工已上班。该员工被公司以疫情还未结束被通知等候上班通知。期间公司陆续招聘新的管理人员。
该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该企业是否属于以放长假不安排工作迫使员工离职?该如何向公司提出上班或离职补偿诉求?如果公司以降低职级薪酬的方式该怎么办?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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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多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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