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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网上认识一个女的,加了微信。在2081年三月,开始确定恋爱关系。就在2019年8月中旬,此女被公安机关逮捕,是诈骗犯。目前还在看守所里。
我现在是起诉这个女的,因为我在与她认识这久的时间里,错过两次与别人恋爱的机会。错过两次机会都是因为有这个女的,如今这个女的居然是诈骗犯。我觉得应该要求她退回我的钱与我给她买的东西,另外我还想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不知道我是否可以这样要求对方赔偿?因为我这两年的时光倒流了,机会错过了,所以我觉得她应该赔偿。
如果这样要求对方赔偿不起怎么办?有没有办法解决?
这个问题,如果报警能得到什么的结果?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