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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我们在2004年合伙修建了一个水电站,当时由法人代表和我们三十多个出资人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书和签发了出资证以及出资额收款收据,今年二月法人代表因个人向银行向其它个人为自己借款,因不归还被多人起诉,且因数额四千多万而被以诈骗逮捕,有上千万元还是他私自以电站担保或抵押为他个人借款,没有一分钱进入公司帐户,全是他个人所用,这时我们以股东名义出面维权,但公安机关说我们不是股东,大家去工商局查才知道他没有按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把大家注册为股东,而是把入股的资金取出来以他个人名义存银行验资注册成他个人公司,我们出资共九百多万元,难道可以用我们大家出资建的电站为他个人还债吗?i请问应怎样保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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