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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劳动工伤1个月前

劳动合同上的劳动报酬这一项是这样写的: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1种方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_每月实际到账金额_ 执行,初始工资额为 _/_ 元/月或 _/_ 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xxxx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工资是具体的数目,但(1)中没有写具体数目,公司的说法是后面可能调薪,这种写法合理吗?劳动者的权益会无法保障吗?

查看何晓铭律师的回答

何晓铭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不合理,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薪资。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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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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