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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的劳动报酬这一项是这样写的: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1种方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_每月实际到账金额_ 执行,初始工资额为 _/_ 元/月或 _/_ 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xxxx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工资是具体的数目,但(1)中没有写具体数目,公司的说法是后面可能调薪,这种写法合理吗?劳动者的权益会无法保障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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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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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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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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