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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找工作时是属于未毕业实习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为实习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但是实习期结束后需要为公司服务三年,现在是没有到三年递交辞职报告,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公司月缴纳额*实习期间缴纳月份)*未履行服务的天数/应服务的天数,请问这样做合理吗?谢谢!
朱光宇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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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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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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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辉律师,法学研究生学历优秀党员律师,公益普法律师。执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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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思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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