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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农历3月16日,西平罗乡莲花村民张双在翻盖老房子时与邻居牛秀山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牛秀山阻止其建房子。
2003年10月5日,张双依法向辉县西平罗乡政府提出调解申请,经西平罗乡政府调查核实,认定争议土地应归张双使用。
2004年11月3日,西平罗乡政府作出了关于张双和牛秀山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西政(2004)18号),并依法告知了双方诉权。
牛秀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
2005年3月4日,西平罗乡政府向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理决定。辉县法院于4月3日作出准于执行的裁定。
正在执行期间,牛秀山于2005年5月16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西平罗乡政府的决定。
基于此,辉县法院于5月17日又作出终止执行裁定。
2005年7月3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牛秀山的诉讼请求;牛秀山不服辉县市法院的裁定,又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7日,新乡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
后西平罗乡政府再次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强制执行。但至今辉县人民法院仍没有任何行动。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在牛秀山的起诉作出终审裁定后,是否意味着西平罗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在法律上就生效了? 2、法院在终止执行的情行消失后应不应该立即回恢执行?
3、如果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恢复执行申请人该怎么办? 谢谢!
罗玉石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君纵律师事务所
史松涛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赵晓娜律师 河北-邢台 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郭辉杰,法律硕士,主要涉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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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擅长民商类案件和行政案件,尤其擅长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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