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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请教个问题,我是一名销售员,跟某公司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如下,(本合同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至其中,试用其至2015年10月31日)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工种)为销售,工作地点为(湖南),乙方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甲方已明确告知其岗位性质(岗位因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会变更工作地点)并同意甲方此类变更。我工作一直在衡阳市区到2017年2月,现公司调我到下属县级区域,往返200多公里,实属不便,我没同意,要公司辞退我,公司不同意,公司无非逼我自已辞职而不用支付赔偿,其实公司本身就要裁员,以调动工作为借口,不想支付劳动者违约补偿为实,请问公司合同上的地点为湖南这个约定这么广泛有效吗,以合同上所写,我自己辞职,怎样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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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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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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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增清律师,现执业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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