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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上了一个月班做文案,开过了一次工资。本来商量的是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400 ,转正后3000元,但是第一个月就开了3000,这算是转正了吗?从开始就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因为以前崴脚复发,所以请假看病。后来因为没有时间工作,在QQ上跟老板辞职,老板回复如果我坚持,他不会反对。所以我就选择了离职。两天后,他们想要威胁我,继续给公司写文案。从法律的角度上,我有义务写吗?如果老板以我突然离职为由到法院起诉我,我会败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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