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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该公司共有股东六人,该公司章程规定甲出资40万元人民币,已出资20万元人民币,其余四人每人出资十万元人民币,甲任董事长,1月20日,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会上,除甲提出反对以外,其余五名股东都同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于是其余五人不顾假的反对,通过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50万元人民币,通过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50万人民币,并修改公司章程,决意需甲执行单价不予理睬。于是四人将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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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之前,是3年左右的公司法务,有丰富的诉讼、执行、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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