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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方全责,保险金额共计4000,在统一修车店进行修理,店主要价共计2550元,我方1150元,对方1400元,因价格高于市面,我方将我方车辆在其他修车店进行维修,花费1050元。对方车辆仍在原处修理,店主变更价格1600元,议定。
在此后近一个月时间内,对方和修车店主未通知我方付款。一个月后,我方去付1600元修车费,店主未接受此价格,说要变更到更高的价格,但并未说明,且无单据说明,之后无消息。
至今对方起诉我方,要求4150元修车费,但并未说明各项单价,无单据。
我方是否应按415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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